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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本科(专科起点)行政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武汉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行政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武汉大学经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通过由中央电大考试中心组织的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命题的学位外语考试。
        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
        5.通过武汉大学对毕业论文的审核。
        6.对2003年秋季入学的学生,教学计划中《公共政策概论》和《政府经济学》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分别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各科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第三门学位课程《组织行为学》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7.对2004年春季至2005年秋季入学的学生,教学计划中 《公共政策概论》和《政府经济学》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分别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各科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第三门学位课程《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8.2006年春季(含2006年春季)以后入学的学生,按新调整的教学计划执行。行政管理专业的新教学计划由武汉大学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共同制定,教学计划中三门学位课程是《公共政策》、《政府经济学》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分别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第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2.在学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包括考试舞弊)或因其它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学习成绩或外语水平未达到武汉大学或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的。
       4.经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规范
       1.中央电大根据武汉大学学位评审条件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学位的申报与审核。每年在审核前两个月向武汉大学提交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同样内容的电子档案软盘一份)、个人照片(照片规格与教育部规定的毕业照片相同烧伤)及学位申请书等相关书面材料。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学号、出生年月日、入学时间、所学专业、学位课程成绩、其他课程成绩、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毕业论文(含答辩)成绩、毕业证书编号、申请学位类别等。
学位申请书由武汉大学统一印制,中央电大负责发放和回收整理,并按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顺序装订成册。申请书中的个人信息部分由学生自己填写,学生所在电大负责对其学位条件、在校表现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中央电大,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不予评审。
         2.武汉大学对学位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核、汇总,报武汉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中央电大转达。武汉大学每年进行一次学位审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证书的颁发
       1.申请学士学位的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经武汉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武汉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学学士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由中央电大负责发放。
        3.学士学位资格审核为一次性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4.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不能补发,只补发相应证明。
       第五条  说明
       1.本实施细则(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成人本科学位授予的条例有所变化或调整,应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试行)有关内容将进行相应调整。
       2.需要变动或增减的条款经双方协调后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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