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5年第二期营销师、高级营销师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系列标准。为提高广大营销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企业的营销管理水平,本中心经有关职能部门授权在浙江省开展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分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两个级别。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营销人员具有从事高级营销岗位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营销人员的主要依据。
二、鉴定内容
鉴定内容为依照营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分设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知识进行鉴定,并要进行论文答辩。
理论知识:市场营销职业道德、市场营销基础、社交礼仪、相关法律、法规。
实务技能:市场调查与分析、营销战略与营销活动管理、产品与价格管理、分销渠道管理、促销管理、销售管理、网络营销管理。
三、适用对象
从事或有志于从事产品(服务)策划、设计开发、营销、服务等与营销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
四、申报条件(见附件1)
涉及时间期限一律计算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五、培训、鉴定费用
培训鉴定费(含报名费、书费、资料费、培训费、鉴定费、论文评审费、证书费、培训中餐费等)为:营销师2380元,高级营销师3280元。
六、培训、鉴定报名事宜
我中心从即日起至2005年9月23日受理报名(双休日照常)。
报名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2、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3、鉴定申报表并由单位盖章(见附件2)。
报名地点: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杭州市文晖路97号)。
联系电话:0571-85464695、85458112。
七、培训、鉴定安排
培训时间从2005年10月中旬开始。培训采用面授的形式进行。培训师资:从事鉴定的专家及高校的教授。
鉴定时间在2005年11月中旬。
八、资格证书
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验印的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1:营销师、高级营销师报名条件
附件2: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申报表
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20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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